研究生教育
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行为规范
作者:发布日期:2019-09-01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学校实际,由经济管理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发布全文如下:

一、前  言

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应恪守中国法律法规和长春工业大学和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教师应遵守学校校训:爱国敬业、求实创新。树立长春工业大学教风:敬业奉献、严谨治学。

二、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是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全体教职工。

由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聘任的教学、研究人员以及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适用本规定。

三、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严谨治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科研工作为善、求真、创新。

第五条  积极参与学校工作,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四、基本职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  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国家统一。

第七条  传播优秀的文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八条  专注教书育人,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更新教育理念,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培育强烈的工作教学责任感,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多样化背景,不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关注学生的未来发展,掌握有效的沟通与教学互动能力。

第十条  忠诚于学术,保持学术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严谨治学、勇于探索,不应从事抄袭、剽窃、伪造科研数据等学术造假活动。

第十一条  坚持身正为范,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作风正派,保持积极的个性心理倾向。

第十二条  持续提升专业知识,学高为师,不断扎实专业基础、更新专业发展动态,掌握熟练的媒体技术应用能力。

五、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民族、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

(二)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侮辱、恐吓学生;

(三)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四)向学生或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各种形式的财务;

(五)其他违反师生关系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伪造与篡改:在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工作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的言行;

(三)招生、考试、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行为;

(四)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

(三)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

(四)性骚扰同事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影响正常教学教研工作的兼职;

有损学校声誉、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学院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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