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学习“北大国发院承泽课堂·平台经济十二讲之第五讲 ——平台经济学与反垄断
作者:发布日期:2021-12-03点击数:

2021年12月2日晚上20:00,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汪浩老师为我们带来了“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承泽课堂平台经济第十二讲之第五讲——平台经济学与反垄断”的直播互动。本次直播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沈艳教授主持,全体会计硕士在纪晶华教授的组织下观看了本次直播。

首先,汪浩教授从举例让我们了解规模经济与网络外部性展开本次直播。通过他的讲述,我们了解到,具有规模经济的行业是指例如供电、供水这样产出越高,平均成本越低的行业;具有网络外部性的行业是指例如电信通讯、社交平台这样使用者越多,使用价值越高的行业。规模经济和网络外部性效应意味着高度、过度竞争并不可取,没有政府规制时,规模经济经常导致“过度进入”,因此政府经常会规模经济行业实行准入限制;而网络外部性效应经常导致“赢家通吃”、形成垄断,不同国家政府因为自身不同的利益诉求有不同的规制方式,政府既要鼓励创新,也要维持社会公平。平台经济反垄断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然后,汪浩教授引入了“可竞争性”的概念。可竞争性是指在有规模效应的行业,来自市场外的潜在竞争压力可能抑制市场内企业的定价权,从而在高度集中的市场实现较低的价格垄断,实现“鱼与熊掌可以兼得”的局面。在新经济时代,不同领域的数字平台往往能以较低的沉没成本,相互进入对方的领域,因而可竞争性较好。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平台行为符合社会利益是一种符合反垄断行为的好选择。

接下来,汪浩教授通过“阿里巴巴”和“美团”的案例讲解平台“二选一”如何妨碍竞争以及平台间互联互通的重要性。法律对“二选一”、限定交易的规制,对“二选一”有不同认识,总的来说是不能一刀切。

最后,汪浩教授针对平台经济与反垄断提出了四点政策性建议。第一,研究主要面向大型平台的税收调节体系;第二,降低数字平台市场的准入门槛;第三,平台反垄断应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四,探索在相互竞争的平台之间实现互联互通。

本次直播告诉我们:第一,对于平台经济,既应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积极的一面,又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互联网市场上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的稳定运行;第二,坚持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既是保障企业创新和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必然环节。


通讯员:李春慧  审核人:纪晶华  供稿单位:财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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