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修订)
作者:发布日期:2018-12-31点击数:

依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经济管理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委员会

主 任:党委书记、院长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2人)

委 员:硕士生导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

书:研究生秘书

二、奖励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在籍的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参评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术成果主要是指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内通过参与导师研究工作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已经立项或结题(或鉴定、验收)的科研教研项目、科研教研成果获奖,以及各类科技、学术竞赛获奖等;

2.参评学术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著作、论文类学术成果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且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必须有导师参与。学术论文须见刊,被检索的需要附检索证明。报纸上发表的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是与本岗位相关的、在国家级报纸的理论版发表的学术类文章(国家级报纸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军报》、《中国青年报》;省级报纸特指《吉林日报》)。

3.学业奖学金评审突出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优势,对学术方面有特殊优异表现的研究生,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破格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学术方面有特殊优异表现,是指发表了SSCI、CSSCI、论文。上述学术成果仅限排名前2人(另1人为导师)。科技竞赛获得省一等奖以上(本人排名第一)视同学术方面有特殊优异表现。

4.学术成果和学术竞赛获奖有效截止日期为参评年度9月30日,各类成果各年度不得重复使用。不同级别同一竞赛取最高分,不做累加。

5.著作、论文等学术成果须提供原件;科研项目及结题(鉴定或验收)、科研成果及获奖、学术竞赛获奖须提供合同或证书原件,或经导师亲笔签字的复印件。

6、导师应严格审核研究生提供的材料,并在材料汇总表签字。一经发现虚假材料,除取消本人毕业前一切奖学金评审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导师3年指导研究生招生资格。

五、参评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课程成绩以研究生院提供的成绩和排名为准。考勤记录以任课教师点名册为准,缺课1次扣1分。每学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把点名册上交学院,由学院汇总公布。

2.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二次答辩者,扣1分。

3.每门核心课程缺课超过总课时的1/3者,本学期无学分,待重修,取消参评资格。研究生任课教师调课应填写研究生调课申请表,报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备案。

六、评审组织与程序

1.公布方案。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工作方案,审核符合参评条件的基准人数和奖学金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研究生,根据学院制订的实施细则,提出学业奖学金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个人硕士期间科研成果及其它获奖证明材料;

3.初评。学院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符合参评条件的基准人数和名额进行评选;

4.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审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学校核准分配给学院的奖金额度范围内,确定各等级获奖名单;

5.公示与报送。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研究生的排序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6.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三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其它

1.学院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2.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3.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先缴清学费方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4.本细则经公示后,从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5.未尽事宜,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商定。

经济管理学院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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