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作者:发布日期:2017-08-2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4〕2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2015年及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读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二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参评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40%。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占评奖年级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占评奖年级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占评奖年级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40%;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能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纪律处分者。

3.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或未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导师认为不宜参评奖学金者。

4.学年缺课累计5次以上者(缺课情况以任课教师的工作手册为准;特殊情况,经研究生院审定批准者除外)。

5.无故不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评定为较差者。

6.无故缺席研究生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籍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按各学院上年度省百篇优秀硕士论文的获奖人数相应增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分配名额。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各学科获奖名额。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及保存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需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发放一次,评审结果当年一次有效。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标准

(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评审标准:

1.学位课、必修课考核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在本学科排名,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无重修或补考记录,所占权重为30%。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本人必须为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所占权重为60%。

3.导师综合评价,所占权重为10%。

(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评审标准: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本人必须为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所占权重为90%。

2.导师综合评价,所占权重为10%。

(三)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

1.学位课、必修课考核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在本学科排名,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无重修或补考记录,所占权重为50%。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本人必须为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所占权重为20%。

3.所在学院评价,所占权重为10%。

4.导师综合评价,所占权重为10%。

5.研究生院从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实践活动等方面对研究生进行评价,所占权重为10%。

(四)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

1.学位课、必修课考核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在本学科排名,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无重修或补考记录,所占权重为20%。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本人必须为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所占权重为50%。

3.所在学院评价,所占权重为10%。

4.导师综合评价,所占权重为10%。

5.研究生院从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实践活动等方面对研究生进行评价,所占权重为10%。

第十四条 三年级研究生(包括二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者,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校颁发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证书,奖金不兼得。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提供参评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研究生院评价及排名,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本学院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初审,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进行综合排序,在本学院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研究生的排序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获奖研究生进行终审,确定最终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足额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公示并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研究生执行本办法,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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