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3年11月21日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修订)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刷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经济管理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评审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奖励对象、名额与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学2个一级学科,以及会计、金融、工商管理、物流工程与管理4个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档案调入学校),不包括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留学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当年学校下达学院的指标为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必要条件
1.参评时无不及格课程;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研究生在读期间有公开发表的论文,主要包括SSCI、SCI、EI期刊、CSSCI、中文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收录的论文,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足,由评审委员会决定按照何种成果和成绩进行评选。
3.论文科研成果需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且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其他科研成果需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
五、评审原则
对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并提交申请者,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以下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评审:
1.同等条件下,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质量高、数量多者优先;
2.发表论文的期刊应为学术期刊;
3.各类科研成果间无法量化比较、各学科间出现共享名额、符合条件申报者不足等情况时,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讨论决议。
六、量化标准
科研业绩 |
分值 |
类别 |
序号 |
成果 |
标准分 |
排序 |
其他 |
论文 |
1 |
SSCI、SCI中科院分区1区、CSSCI学院认定的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中A类。 |
400 |
第1作者、第2作者×100%。 |
1.第二作者需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 2.若名额受限,则按依次比较影响因子、他引次数。 3.学术期刊应CNKI等数据库可查全文。 4.SSCI、SCI预警期刊除外。 |
2 |
SSCI、SCI中科院分区2区、CSSCI学院认定的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中B类。 |
300 |
3 |
SSCI、SCI中科院分区3区、CSSCI学院认定的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中C类。 |
200 |
4 |
SSCI、SCI中科院分区4区、CSSCI学院认定的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中D类、中文核心期刊、EI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 |
100 |
科技 竞赛 |
5 |
国家级一等奖 |
50 |
项目得分/项目排名。 |
1.科技竞赛限填2项。 2.科技竞赛范围是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指定的经管类竞赛。 |
6 |
国家级二等奖 |
40 |
7 |
国家级三等奖 |
30 |
8 |
省级一等奖 |
20 |
9 |
省级二等奖 |
10 |
总得分=论文得分+科技竞赛得分 |
七、评审组织
1.公布名额。公布学校下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
2.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研究生,根据学院制定的评审办法,提出国家奖学金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个人硕士期间科研成果及其他获奖证明材料;
3.初评。学院组织各学位点严格按照本评审办法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报送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4.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充分尊重各学位点、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通过材料评审等方式,按学校下达名额确定名单,并按相关原则排序,形成评审意见;
5.公示与报送。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名单及相关成果和依据的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研究生的排序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报送学校;
6.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3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八、其它
1.学院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制定本管理办法。
2.严格按照时间进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保证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3.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4.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4)每学期无故缺课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5.研究生所有材料需导师书面签字,凡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导师三年招收硕士生资格。
6.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11月21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党政联席会批准,于2023年12月1日执行,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有与学校评审办法不一致处,以学校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