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长春工业大学MPAcc教育案例教学和案例开发,不断提高MPAcc培养质量,激发教师开发管理案例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案例开发,涉及MPAcc讨论案例论文写作与指导,MPAcc教学教学案例开发、使用与推广,以及在上述基础上进行的案例研究。
第二章 案例开发管理机构
第三条 MPAcc案例开发的日常管理机构为长春工业大学MPAcc教育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两个专门委员会:案例开发立项评审委员会和案例开发成果验收委员会。
第四条 案例开发立项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MPAcc教育中心所收到的案例开发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意见和建议。委员会主席一般由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在案例开发方面有丰富经验的MPAcc任课教师和企业导师中担任,同时可选择1-2位校外资深专家作为成员,总数为5-7人为宜。
第五条MPAcc案例开发成果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已提交的教学案例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案例开发成果验收委员会一般由案例开发立项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担任,同时在必要时要邀请相关企业领导参与验收。
第三章 MPAcc案例论文写作与指导
第六条 选择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的MPAcc学员,其论文的开题报告应向MPAcc研究中心报备。
第七条MPAcc研究中心统一组织对学员的案例分析论文写作指导,包括论文写作规范(详见另行规定)、访谈要求、如何转化为教学型案例等。
第八条 鼓励通过答辩的优秀案例分析毕业论文送交MPAcc教育中心,中心择优作为教学案例的立项选题。
第四章 MPAcc教学案例开发、使用与推广
第九条 MPAcc教育中心一般在1月和6月组织和实施MPAcc教学案例的项目立项工作,项目面向MPAcc任课教师、企业导师公开招标(具体见每年的课题申报通知)。
第十条 案例选题分为中心推荐和自由申报两类,中心推荐的选题主要来自优秀案例分析毕业论文、企业推荐等。基于知识产权的考虑,优先资助基于一手资料的教学型案例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案例开发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项目的评审,并将结果公示。
第十二条 中标项目的开发经费分2次划拨:项目立项后拨付5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50%。项目验收不合格,则要求退回前期拨付款项。
第十三条 教学案例的相关规范严格执行MPAcc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全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及MPAcc案例中心另行制定的制度。
第十四条 教学案例开发的验收工作一般在4月和9月底前完成。案例开发成果验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验收的教学案例进行评审,原则上需要外审环节。
第十五条MPAcc教育中心在10月将验收合格且取得案例使用许可的教学案例上报全国案例共享中心。
第十六条 经中心资助的教学案例成果,其相关知识产权归项目负责人和MPAcc教育中心共同所有。其中,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属于MPAcc教育中心,作者享有署名权。原则上,MPAcc教育中心承担教学案例的统一宣传、出版和推广等工作,而教学案例可能产生相关货币性收益归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案例研究
第十七条 大力提倡教师在指导MPAcc案例论文和承担MPAcc教学案例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开展学术研究,撰写和发表案例研究型论文。
第十八条MPAcc教育中心将筹建案例研究工作坊,定期开展案例研究学术讨论活动,深入探讨教学型案例开发与学术型案例研究的良性互动。
第六章 案例开发成果的激励
第十九条 凡经MPAcc教育中心资助的案例开发成果,需在文中标注“长春工业大学MPAcc案例开发专项基金资助”字样,且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享受学院的相关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 所开发教学案例被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批准入库,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入选全国“百篇优秀教学案例”的教学案例,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奖励(同语种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将是否使用自己或同事开发的教学案例,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积极推荐连续开发教学案例且有成效的教师担任MPAcc核心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二十二条 在评价作者相关业绩时,被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批准入库的教学案例视作一篇CSSCI收录论文,入选全国“百篇优秀教学案例”的教学案例视作省部级一等奖一项。
第二十三条 积极鼓励MPAcc任课教师在案例开发过程中让本人指导的MPAcc学员担当助手。在研究生奖学金及其他奖励评选中,被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批准入库的教学案例视作一篇核心论文,入选全国“百篇优秀教学案例”的教学案例视作省部级一等奖一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春工业大学MPAcc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工业大学MPAcc教育中心
2017年8月20日